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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商通贸微讲堂”:“巧”用自贸协定,“惠”享关税红利

来源: 南通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7-05 字体:[ ]

    新加坡是首个同中国签署全面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双方于2008年10月签署了《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根据协定,新加坡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商品关税;中国也于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案例

    江苏某企业是一家高科技电子制造企业,主要业务为电子通讯和半导体封装用精密模具及相关自动化设备组装。

    企业出口产品为引线缝合机(HS编码:8486.90.20)到新加坡,一台机器的FOB价格为2000美金。该产品的零部件较多,并且有一大部分是从国外进口。根据判定规则,该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并且不在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内。所以该出口产品根据判定规则第二条第四款:除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外,该区域价值成分(RVC)比例不得少于40%。根据HS编码查询,该产品的判定规则为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该公司进口的材料的零部件清单为:传感器(HS编码:9025.19),电机(HS编码:8501.10),编码器(HS编码:8486.90),磁铁(HS编码:8505.11),进口国分别为美国,日本,韩国,英国,CIF单价占比商品的FOB比率分别为20%,28%,8%,5%。经过计算,该产品的RVC=1-(20%+28%+8%+5%)=39%<40%。

    根据产品特定原产规则,该产品无法享受中国-新加坡的政策带来的关税优惠红利。

    建议

    建议企业将其中的部分进口零件,从国内的供应商购买或者是从新加坡的供应商进口,因为双边协议,从新加进口的产品也可以享受到关税减免。可能有些零部件的成本价格略高于其他国家,但是利用累计规则,使其他国家进口原材料价值占商品FOB值小于60%,即区域价值成分大于40%,产品判定为中国原产。这样不仅在进口环节可以享受优惠,降低了企业的进口成本,并且在出口环节也能享受零关税。降低了进口商的清关成本,切实享受到进口关税减免的待遇,也让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启示

    机电产品一直是新加坡对中国出口的主力产品,2019年出口额为224.5亿美元,增长3.2%,占新加坡对中国出口总额的43.5%;同时也是新加坡自中国进口的首位商品,2019年进口299.7亿美元,占新加坡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1.1%。

    企业开展外贸业务,要主动积极了解我国对外签订的自贸协定以及相关原产地规则,并将原产地规则纳入企业产品的生产管理,根据原产地规则测算产品是否具备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并选择符合规则的产品供应商。根据自贸协定开展关税筹划,作为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战略依据,合理安排海外生产基地布局。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原产地合规问题,加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有能力应对产品目标市场所在国机构发起的原产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