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7870/2024-00247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商务局 文号: 通商办〔2024〕97号
成文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0-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南通市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7870/2024-00247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商务局
文号: 通商办〔2024〕97号
成文日期: 2024-10-24
发布日期: 2024-10-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南通市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南通市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10-24 15: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市直属园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及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按照《商务部等5部门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南通市商务局等8部门制定了《南通市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商务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10月24日

南通市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根据《江苏省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结合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助力提升电动自行车各环节安全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则补贴活动结束)。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消费者,每位消费者只能享受1次补贴。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

对交回个人名下在我市上牌的老旧电动自行车整车(包含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并在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或门店换购符合国家标准及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消费者予以补贴,补贴由销售门店先行垫付,购车时直接抵扣。

新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等电动自行车相关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配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标准要求;换购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其电池还应符合《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GB 43854)标准要求。

补贴标准按照新购电动自行车价格(含税价)分档实施,其中,新购电动自行车价格在20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元,价格在2000元(含)至3000元(不含)的补贴400元,价格在3000元(含)以上的补贴500元。此外,对交回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在每档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补贴。

旧车残值由车主和销售企业或门店(或与其签订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协议的回收企业)商定,不计算在补贴内。

四、参与主体

参与本次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应为登记注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其直营门店或供货门店(简称“门店”),采用自主报名方式遴选,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入围销售企业及门店作为线下服务实体,按活动统一流程提供收旧、售新等“一站式”服务。

销售企业或门店应与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回收企业签订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协议,与有资质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签订废旧蓄电池回收协议(或通过签订老旧电动自行车回收协议关联到有资质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并及时向回收企业移交老旧电动自行车(包括废旧蓄电池)。

入围销售企业及门店名单根据审核情况分批次向社会公布(同步公布与其签订回收协议的回收企业名单),并动态更新调整。对活动期间入围销售企业及门店存在恶意哄抬价格、骗补套补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类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取消活动入围资格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五、活动流程

(一)交付旧车。个人消费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参加活动的门店交付旧车整车,配合门店登记购车人信息和旧车信息,签署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授权委托书。

1.购车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2.旧车信息:旧电动自行车和购车人正面全身照片,旧车车牌号、旧车车架号、旧车电池类型(选填锂电/铅酸)、回收企业名称(需与销售企业或门店签订旧车或旧电池回收协议)。

(二)换购新车。个人消费者选购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车,通过我市遴选确定的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完成支付(以“即买立减”方式获得相应补贴)。门店开具新车发票(含税价),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实时立减后收款,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登记新车信息和销售信息。

1.新车发票:门店开具的发票必须是抬头为消费者个人(需实名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销售商品的名称要规范,要明确商品的品牌、品类、型号等。开票金额必须包含政府补贴金额,并在发票备注“包括以旧换新政府补贴300或400或500或600元”。

2.新车信息:新车品牌、新车车架号、电池类型(选填锂电/铅酸)、CCC认证(选填是/否)、新车车牌号。

3.销售信息:新车市场售价、发票代码、旧车残值作价、使用政府以旧换新资金补贴金额。

(三)退货处理。个人消费者在获取补贴资金后如发生退货情形的,门店退还消费者的款项应扣除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销售企业及门店不得申报该笔补贴资金,已拨付的相应资金须原路退还。

(四)旧车处置。门店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包括电池)应及时交由与之签订协议的回收企业或废蓄电池回收资质企业处置(对于回收的以锂离子蓄电池为动力的老旧电动自行车,门店应“一日一清”),并留存回收移交清单备查。销售门店会同回收企业定期将拆除后的旧车号牌交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

(五)拨付补贴。门店按统一要求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中提交购车人、回收旧车、销售新车等完整信息,线下提交旧车回收移交纸质清单,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将退回修改。经审核确认后,定期通过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将补贴拨付至参与本次活动企业或门店所提供的银行对公账户。

六、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遴选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全程监督资金拨付、审计和绩效评价,督导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商务部门组织销售企业及门店报名参加活动,及时更新发布经审核通过的入围销售企业及门店信息,发布全市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加强对接联系,对省级按照各设区市常住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等因素测算分配下达到我市的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及时更新发布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录,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鼓励锂离子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参与政策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更新发布省内从事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企业名录;针对报名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及门店,做好涉及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合作方资质的审核;负责监管回收企业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审核报名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及门店,指导企业及门店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核查参加活动的销售门店提供的商品池目录中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对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高层建筑消防隐患全链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通安委〔2024〕5号)职责分工,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力度,确保全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平稳有序。

七、其他事项

(一)以旧换新补贴认定时间以新车发票开具时间为准。2024年9月14日至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上线前,在参与活动的销售门店换购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消费者,可至原销售门店对原交易信息进行补录(补录内容与正常流程一致)。

(二)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应与我市遴选确定的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接受和遵守活动规则,做好相关工作。

(三)参与活动的销售企业、门店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相关诉求纠纷。

(四)参与活动的销售门店和回收企业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公开承诺参与以旧换新补贴的车型销售价格不高于政策实施前一个月同款产品的最低成交价格;严禁回收的旧车车架、废旧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取消活动入围资格,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五)参与活动的销售门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不予补贴,一经发现,取消活动入围资格;明知为不合格产品作为换新产品的,按照骗取补贴行为处置。销售企业、门店和个人消费者串通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修改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销售门店、回收企业及消费者参与本次以旧换新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实施细则。

南通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南通市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通商发〔2024〕9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