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0-02-20 19:5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指挥部各专项组:

现将《南通市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生活物资保障组(代章)

              2020220日 

南通市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工作指引

为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快复工精准防控的通知》(通肺炎防指防〔202018号)精神,现研究制定《南通市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工作指引》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2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关于要按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原则,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的指示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民生优先、有序推进、企业备案、加强监管的原则对商业场所分类逐步恢复营业。

二、分类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类商业场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加油站和社区粮油店、菜店、水果店、餐饮场所(仅限打包外卖)等涉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商业场所,以及为此类商业场所提供货运、配送服务的商贸物流企业。此类商业场所可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恢复营业时间。

(二)第二类商业场所:农资经营门市,文具店,汽车、电瓶车、自行车、电器、农(渔)业机械及零配件修理和销售门市,劳保用品店,预包装食品、烟酒、牛奶批发门市,婴幼儿用品店,文印店,鲜花店,电信移动通讯销售服务门市,理发店等涉及提供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服务的商业场所。此类商业场所由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决定恢复营业时间。

(三)第三类商业场所:除上述两类之外的商业场所。其中,聚集大量经营户的各类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不含农批市场)、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商业场所,由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决定恢复营业时间;餐饮场所(堂食服务)、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线下培训机构、网吧、舞厅、酒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院、室内健身、旅游休闲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场所(包括商业综合体、商场等大型商业场所内的此类场所)暂不恢复营业。

三、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标准

商业场所经营者须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复工标准以及国家部委和部分商协会发布的疫情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下载网址见附件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对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六到位。第三类商业场所中的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不含农批市场)、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等,由相关场所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一)责任机制建立到位。商业场所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牵头负责人和信息报告人,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填报《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或《商业场所恢复营业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

(二)员工信息排摸到位。对全体员工春节假期及商业场所暂停营业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员工是否离通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等情况。对来自湖北、温州等“2+7”省市和确诊100人以上城市以及省内高风险县(市、区)的返岗员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来自省外其他地区和省内一般风险县(市、区)的返岗员工,岗前观察3天后,符合条件的允许其上岗;对来自省内低风险县(市、区)且身体无异常状况的返岗员工,允许其及时上岗。针对当前社区(村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要求,预先筹划安排员工住宿问题,严防发生员工返岗后无地居住或与当地社区(村居)发生冲突。组织返岗员工填写《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样式见附件4),并汇总形成《恢复营业商业场所员工名单汇总表》(样式附件5)。

(三)防控物资准备到位。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首次购置配备不少于7天的口罩、消毒水、消毒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形势继续补充防控物资。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大型商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覆盖所有开放入口的快捷测温设备。

(四)安全生产保障到位。按照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营业。

(五)入场人员管控到位。在经营期间,入口处要设置未戴口罩禁止入内醒目提示,大型商业场所和有条件的商业场所要对所有入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要安排专人对未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咳嗽症状人员进行劝阻,严禁入场并做好登记,症状严重的要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第二类场所中的理发店,因理发用具对身体有接触且有一定的服务时长,应对理发用具一顾客一消毒,并可采取电话、网上预约方式,减少顾客等待时间、控制室内人数,需长时间操作的头发烫染、护理等服务应暂停,避免顾客长时间在密闭空间内停留。

(六)内部运营管理到位。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员工每日上岗前须做好体温测量,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日消毒处理。每天对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电梯、员工食堂、卫生间等各类公共区域消毒不少于2次,并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加强场所自然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停止员工非必要的出差,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不得从事易引发人员集聚的促销活动。注意员工用餐的安全与卫生,可采取食堂送餐、外卖订餐、自带餐食等方式进行分散就餐,禁止员工聚集用餐。

四、恢复营业有关程序

(一)第一类商业场所。此类商业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正常营业的,同样需要落实以上六到位措施,并根据当地疫情管控形势适当延长每日营业时长,避免人流过于集中。一旦发现人流量大时,要在入口处限定人流数量,通过在入口处设广播、宣传告示、专人引导等形式,避免人流密集。对蔬菜、鱼肉、水果等容易引起市民扎堆的摊位,加强导购管理,采取预先分装等方式,随购随走,杜绝人员聚集。

(二)第二类商业场所。达到防护标准、符合防控要求的此类商业场所须填写《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经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向所在社区(村居)备案;经营主体是法人企业或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向所在街道(乡镇)备案。经营主体向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提交《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视同备案完成,即可恢复营业。同时,应将《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原件或复印件张贴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处,并将《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恢复营业商业场所员工名单汇总表》留存在商业场所的办公区域,以备查验。

(三)第三类商业场所。此类商业场所中的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不含农批市场)、专业市场、小商品市场等拟恢复营业的,须由相关场所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向街道(乡镇)或所在地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其他部门递交《商业场所恢复营业申请表》,街道(乡镇)或所在地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的其他部门接到后申请表应及时进行现场查验,通过审核批准的可以恢复营业。同时,应将《商业场所恢复营业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张贴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处,并将《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恢复营业商业场所员工名单汇总表》留存在商业场所的办公区域,以备查验。

五、应急管理措施

在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后,如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要迅速实施三管理

(一)密切接触者管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并严格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医学隔离。

(二)消毒管理。要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病例工作场所、消费场所和其他停留、接触区域等疫点的终末消毒,具体消毒方法见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终末消毒技术指南(试行)》。

(三)停业管理。应根据疫情波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和属地政府决定,必要时采取临时停业或暂时关闭措施。停业的范围应遵循由小到大、逐步停业的原则。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所在社区(村居)、乡镇(街道)以及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公安、城管、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各类商业场所恢复营业、疫情防控情况和第二、三类商业场所张贴的《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或《商业场所恢复营业申请表》以及留存备查的《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恢复营业商业场所员工名单汇总表》。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疫情防控隐患的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风险的提请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停业整改决定,并纳入征信记录;对擅自恢复营业的第三类商业场所,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级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帮助恢复营业的商业场所协调防疫物资保障;各级人社、工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恢复营业的商业场所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各级卫生健康、公安、工信、商务、交通等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三)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防控需求适当推迟第二、三类商业场所恢复营业时间。

附件:

1.国家部委和部分商协会发布的相关行业疫情防控指南下载地址

2.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样式)

3.商业场所恢复营业申请表(样式)

4.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样式)

5.恢复营业商业场所员工名单汇总表(样式)

关于印发《南通市商业场所恢复营业工作指引》的通知(通肺炎防指物保组〔2020〕3号)(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