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南通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南通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12-11 17:2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南通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拟定了《“南通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见附件),现公开征集修改意见。

征集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

征集期间,如对本规范有修改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及时与市商务局联系,并签写或告知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意见交流。

联系电话:0513-85215629(局机关纪委)

0513-85215628(流通处)

0513-85098724(传真)。

电子邮箱:2653995090@qq.com

附件:“南通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南通市商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南通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

南通老字号 Nantong Time-honored Brand


二、定义

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三、认定范围

南通市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四、认定条件

1. 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 品牌创立45年以上(含45年)。

3. 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 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认定方式

1. 由市商务局牵头设立“南通老字号认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南通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2. “南通老字号”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地方史资深学者等组成,主要负责“南通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3、原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苏老字号”递交申请后自然成为“南通老字号”。

六、认定程序

具备“南通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初审通过后,由市商务局组织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 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

2. 资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市商务局。

3. 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市商务局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4. 公示:在市商务局网站或媒体公示拟认定的“南通老字号”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5. 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南通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做出决定,认定为“南通老字号”。

6. 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

7. 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市商务局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8. 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南通老字号”,以南通市商务局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 “南通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2. “南通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商务局报市商务局备案: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灭失;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3. “南通老字号”企业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市商务局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市商务局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南通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八、责任和义务

1. “南通老字号”企业在认定“江苏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时,享有优先推荐权;被认定的产品或服务享受“南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老字号企业享受地方有关扶持政策,及更多宣传保护的机会。

2. 以“南通老字号”为基础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有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3. 侵犯“南通老字号”名称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实施针对“南通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市)、区商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南通老字号”予以保护。

4. 对在各类经贸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侵犯“南通老字号”专利、商标、版权的行为,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予以处理。

5. “南通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南通老字号”形象。

6. 参与“南通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

7. “南通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