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5-04-24 16:06 累计次数: 字体:[ ]

2014年10月10日,南通市商务局发布了 《南通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通商发〔2014〕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4年11月11日施行。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的背景、适用对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外劳务合作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境外劳务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依靠法制手段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完善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行政法规,从制度上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为加强为我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省商务厅《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通知》(苏商经〔2013〕457号)以及其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依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经南通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含县、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资格申请、资格核准、资格管理、资格取消和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资格申请的条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等五项条件;同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十一项书面材料。

(二)明确资格核准的程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企业持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同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南通市商务局、财政局指定的备用金缴存银行,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

(三)明确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换领、补发和年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原企业已注销,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新设企业或者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分立,原企业已注销或放弃经营资格,其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整体划入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可在原企业经营范围内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但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的并依法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者遗失《资格证书》,应申请换领或补发新的《资格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对《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未通过年审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继续对外签订新的劳务合作合同,并须承担已派出劳务人员的管理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实行重点监管。连续两年未通过年审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明确资格取消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自动丧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后,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