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经营模式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出借经营证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从行业管理角度是否能被允许?
来源: 南通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28 15:57 累计次数: 字体:[ ]

您好,根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51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零售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因此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中不允许出借零售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