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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预付卡两个月内多次投诉,商户接到您方处理协调电话,依旧不按条例退费
提交时间: 2024-11-26 12:10:39
内容: 本人已在两个月内因为商户不遵照预付卡条例退费,在12345投诉多次。两个月还没有解决。商户并不按照出台的《南通市商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提醒告知书》进行退费,并且有恃无恐。法律规章既出,能否敦促商户按照退费要求执行?我并不满意处理结果后,是否自动结束了我的投诉,目前我又再次投诉,希望能及时迅速解决消费者关于预付款退费的困扰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市长信箱]经过和吴女士电话详细沟通了解,虽然该纠纷与预付卡有关,但其自述纠纷因商家未提供合同而造成是否可以退款等条款而引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预付式消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使在未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预付卡载明的简化条款即显示了合同的主要内容,都属于未经双方磋商的格式条款,其中“不退不换”内容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认定处理。同时,商务部门将会同崇川商务部门继续跟进协调商家退款事宜。最后,再次提醒消费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积极查询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理性选择商户;购卡时务必了解清楚所办卡的使用说明、退卡方式、优惠条件、附加条款、违约责任等,不要听信口头承诺,不能图一时方便,用口头合同代替书式合同,应主动要求与发卡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要保存好合同( 协议 )发票等凭证,详细掌握预付卡消费记录等情况,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理有据维护自身权益;办理预付卡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凭借相关证据要求发卡单位按照约定条款履行义务,发现商家发卡涉及预付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答复单位: 商务局 答复时间: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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