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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外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提交时间: 2016-08-01 00:00:00
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外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谢谢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纪先生:您好!来信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现就您咨询的外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南通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 市商务局 答复时间: 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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