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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南通市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0年08月20日 - 2020年08月26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商务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稳住外资基本盘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 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全力提升服务企业效率,完善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市商务局起草了《南通市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8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内直接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崇川区世纪大道8号报业大厦805室,外资处收(邮编:226000)。

三、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ntbcwzc@163.com。

南通市商务局

2020年8月20日

南通市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全面提升服务企业效率,完善我市外商投资环境,全力以赴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增量,充分发挥外资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落实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学习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提高金融、科创、民生等领域开放水平,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落实国家在汽车领域的开放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信息传输、基础设施等新开放领域。支持我市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引资主阵地作用,积极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鼓励有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打造以国际合作园区、海外招商联络处、产业合作基金、紧密合作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特色产业专业服务机构为核心的高质量外资集聚体系。推动“中意海安生态园”、“中奥苏通生态园”等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省级以上开发区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境招商活动,不受年度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四)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政策。引导外资投向集成电路封测、零配件、化合物半导体、汽车电子模组、5G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石化新材料产业、绿色新能源产业、邮轮上下游配套产业、航空零部件及维修产业、高端纺织上下游配套产业等制造业重点领域市区上述领域的新设立项目,市级按其注册资本金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对市区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外债增资扩能、新上项目的,市级按其注册资本金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地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投资、增资扩产。

支持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市区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市级在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各地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江苏省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等鼓励企业创新政策。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外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提升技术含量和装备水平。对获得当年度国家、省先进技术和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贴息支持的市区企业,市级在国家、省贴息支持的基础上再予以15%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南通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投资促进工作方式。加大欧洲、日韩、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投资促进力度。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重大展会平台对接参展跨国公司。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招商机构,采取更灵活方式对招商团队及其成员予以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外资参与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各地梳理产业链图谱和关键项目清单,做深做实重点产业链规划,细化深化招商路径,重点打造船舶海工、节能环保、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参与拓展全球化产业布局。鼓励外资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在通州湾发展临港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高端纺织等产业,进一步优化利用外资区域布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通州湾示范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服务质量

(八)完善协调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市重点外资项目(企业)工作专班机制,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班总召集人。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和工作落实,做好重点外资项目和企业全过程跟踪服务,帮助解决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发挥市外贸外资协调推动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上报需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各县(市、区)参照建立健全服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服务外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梳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外资重大项目清单,各部门根据项目推进不同阶段,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要素保障。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协同联动,争取将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省重大外资项目和国家、省工作专班。建立重点外资企业、重大外资项目“白名单”制度,实施“双百计划”(100个重大项目、100个重点企业),完善滚动管理机制,按照“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加强跟踪协调,建立工作台账,积极协助企业、项目解决实际困难。重点支持龙头外资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解决要素保障问题。(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高来通工作便利度。对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来通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行为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事流程,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外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落实外汇、信贷领域《关于支持“稳外资、稳外贸”的指导意见》,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支持、外汇收支等便利化措施。充分发挥本外币政策合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引导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进出口银行新增贷款规模等同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用好苏贸贷、通贸贷产品,协调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贸易型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贯彻落实《关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若干政策意见》,促进知识产权和金融服务结合,支持创新型中小微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投资保护措施

(十二)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资代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持续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政府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平等权利。(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完善定期座谈、走访等政企沟通机制,市、县(市、区)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知识产权应用保护。推进中国(南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加强各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建成面向智能装备制造、现代纺织等产业的快速审查、确权、维权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各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执行监管政策。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监管执法抽查范围和频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常态化,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降低外资企业合规成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对首次且非主观故意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实行“首过不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协力抓好落地落实。


征求稿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今年以来,新《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相继实施,释放出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外商投资促进、提高外商投资保护水平的积极信号。5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 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以下简称“省23条”),布置今年稳外资工作。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国15条”),进一步加大稳外资工作力度。文件起草过程中,围绕提升服务企业效率、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全力以赴稳定外资存量、促进增量,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稳外资工作经验。 二、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 文件围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强化投资保护措施”等四个方面提出15条政策措施。 (一)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贯彻“省23条”对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落实国家层面外资市场准入政策。二是吸引外资投向交通运输、信息传输、基础设施等新兴领域,鼓励外资参与我市国企混改。三是发挥开发区引资主阵地作用,推进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体系,加大对国际合作园区建设的财政奖补力度,支持出境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二)在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方面。在“省23条”创新投资促进举措的基础上,明确了外资招引的鼓励领域、重要方式,并对到账外资、进口设备等进行奖励。主要包括:一是对制造业项目到资、设立区域总部进行奖励。对新设立的鼓励类制造业项目和利用利润、外债增资扩产、新上项目的现有企业,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每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的配套奖励。二是支持外企研发创新。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同等享受相关政策。鼓励争创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对外资企业给予优先推荐。加大对先进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的支持力度,对已享受国家、省贴息支持的市区企业,再给予15%的配套奖励。三是明确投资促进的重点方式,鼓励开发园区进行市场化招商,采取灵活的分配方式。四是梳理重点领域的产业链图谱和关键项目,吸引外商投资合作。同时,引导外资投向通州湾,积极支持新出海口建设。 (三)在提升投资服务水平方面。对“省23条”、“国15条”提出的便利化服务措施,结合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市重点外资企业、重大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制度,发挥市外贸外资协调推动机制作用,帮助企业解决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二是服务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梳理重大项目清单,争取列入国家、省重大外资项目。建立重点外资企业、重大外资项目“白名单”制度,加强跟踪协调,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三是提高急需紧缺人才来通工作的便利度,优化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办事流程。四是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支持、外汇收支等便利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在加强投资保护方面。进一步强调“省23条”提出的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外商投资法》,落实内外资平等对待、平等竞争的要求。二是保障合法权益,严格兑现政策承诺,设立企业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机构,完善政企沟通机制。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应用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调解机制。四是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常态化,建立外资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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